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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婷婷)國家鐵路局昨日公佈了《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範了鐵路運輸市場準入機制,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辦法明確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
  鼓勵社會投資建鐵路
  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
  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辦法明確了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同時規定,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
  考慮到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不同類別鐵路的實際需要,辦法對企業實行分類許可,並分別研究確定相應的準入門檻。
  鐵路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
  辦法明確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
  為了方便企業申請,辦法明確申請企業一次申請多個類別許可的,可以合併申請,減少了審查材料,明確申請企業採取委托經營方式的,受托企業應當已取得相應類別的運輸許可。申請人只需提供相關委托協議,不再重覆審查受托人的材料。
  取得許可後須在1年內開展營業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
  《辦法》將許可有效期設定為長期。對企業的停業、歇業提出限制性要求,明確被許可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應當妥善處理好相關運輸業務。  (原標題:企業投資建鐵路 資本、資產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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